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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联合会

  • 2008-02-28 14:02

中国企业联合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章 程(修正案)
(2003年9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企业联合会(CHINA ENTERPRISE CONFEDERATION,英文缩写为CEC)、中国企业家协会(CHINA ENTERPRISE DIRECTO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EDA)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非营利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 本会是企业、企业家(雇主)和企业团体的联合组织。
本会代表企业、企业家(雇主)参加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和本会组成的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
本章程所称的企业家(雇主)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服务为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企业、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企业家(雇主)守法、自律,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经营者与劳动者的关系。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围绕维权、自律、服务等方面的功能开展工作。
第七条 维护企业、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代表企业、企业家(雇主)协调劳动关系;指导各地区、各行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建立健全"三方机制"和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工作。
第八条 本会作为国际雇主组织的中国唯一代表,积极参加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雇主组织有关活动,发展与其他国家雇主组织及国际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 反映企业、企业家(雇主)的意见和要求,为国家制定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建议,承担国家及其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十条 引导企业、企业家(雇主)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倡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开展企业改革和现代企业管理的理论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的企业管理经验,促进企业体制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第十二条 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提供培训、咨询、信息、新闻出版等服务,组织开展评价企业活动,宣传、表彰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雇主)。
第十三条 开展与国外、境外企业和企业团体的交流与合作,组织企业和有关企业团体开展与国外、境外企业及有关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四条 指导与协调各地区、各行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作,健全组织体系,促进相互合作,发挥联合优势。
第十五条 按照自立、自治、自养的发展方向,加强本会工作机构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更好地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六条 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心城市的企业团体;
(三)全国性和行业性企业团体;
(四)其他有关法人组织。
二、个人会员条件:
(一)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在企业和经济研究领域有显著成绩者;
(二)本会团体会员的现任领导;
(三)非团体会员的企业家(雇主)。
第十七条 经申请人提出申请,本会理事长办公会核准并发给会员证书后,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向本会提出有关意见、建议,并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与监督;
五、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本会的工作;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四、向本会提供有关情况、信息、统计数据和其他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遵守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本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条 本会设荣誉会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1、不再担任本会的常务理事、理事,身体健康,仍热心本会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者;
2、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离任企业家(雇主);
3、在企业改革、管理、发展和维权等方面有影响或者有贡献的知名专家、学者;
4、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对本会做出贡献的社会知名人士;
5、对本会一贯友好并做出贡献的国际友人、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
荣誉会员可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不缴纳会费,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参加会议的代表由本会与本会有关团体会员协商推选产生。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或者经会长委托由常务副会长主持。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并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三、审议提案并形成决议;
四、聘请名誉会长、总顾问、顾问;
五、推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执行副会长)、理事长;
六、推选理事会理事;
七、修改章程;
八、审议会费收支报告。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理事会原则上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理事通讯会议形式行使理事会部分职权。理事因故不能参加表决时,可以委托代表参加表决。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协商确定常务理事;
三、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并决定本会重要事项;
五、审议处理有关议案。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
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至二次。经理事长提议并报会长批准,可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三、听取并审议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筹备情况报告;
四、向理事会或者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根据会长提名,增补或者调整副会长(执行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
六、协商增补或者调整常务理事;
七、增补或调整理事。
会员单位推选的理事,因工作变动不再继续担任理事的,由原推荐单位推选新的理事人选,报本会审议。
八、根据会长提名,授予荣誉理事、荣誉会员称号;
荣誉理事的条件原则上适用本章程第二十条规定。
九、审议并批准设立或者调整本会各专业工作委员会。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主持,或者经理事长委托由执行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四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和会长办公会
会长全面领导本会工作;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领导本会工作。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理事长组成。
会长办公会会议由会长主持,或者经会长委托由常务副会长主持。
会长办公会职责:研究本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决定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的事项或者可先行决定常务理事会职权范围内事项,再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研究决定理事长办公会提交审议或批准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和理事长办公会
理事长全面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组成。
理事长办公会会议由理事长主持,或者经理事长委托由执行副会长、常务副理事长主持。
理事长办公会的职责:执行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决定;提出由会长办公会决定本会重要机构设置、调整和重要人事任免的议案;提出会长办公会和常务理事会审议、确认事项的议案;核准申请入会会员;研究决定其他事项。
理事长办公会应按期向会长办公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副会长或者理事长担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立工作(办事)机构,在会长领导下,按授权和分工处理具体业务和事务性工作。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
第二十八条 经费主要来源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费;
二、服务收入;
三、国(境)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四、受委托项目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前条规定所形成的资产及其收益均为本会资产。本会依法占有、使用、管理和处置本会及所属单位的资产。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经费收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章程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或者理事会讨论拟定,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于特殊原因必须修改本会章程部分条款时,可由常务理事会先行决定,并以通讯形式征得本届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确认。
第三十三条 本会章程依照前条规定的程序修改后,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须终止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依法清算。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