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简体中文 > 国内要闻 >

我国拟立法优待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

  • 2012-12-25 15:30

 

    我国拟优待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二审,各级政府应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对于计划生育家庭的老年人,提出了上述予以扶助待遇的思路。
 
    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定于1996年,今年启动修订。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次审议草案,昨日二次审议。
 
  二审稿保留了一审稿的亮点,如备受关注的“常回家看看”条款,仍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但对比一审稿,二审稿对于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作出了特殊设计,同时强化了社区养老的政府责任。但删除了一审稿创设的老年人监护监督人制度。
 
  一审稿针对老年人制定了两个司法优待条款也被取消,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涉及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件,应当照顾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办理”;“老年人因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抚恤金、医疗费以及婚姻等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立案、审理和执行”。
 
  ■ 焦点

  计划生育家庭老人享优待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说,自2004年起,我国对农村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的老年人,每月给予一定奖励。“十二五”期间,该项奖励措施将惠及城市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的老年人,建议草案对此予以体现。因此,二审稿新增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参与草案论证、起草的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肖金明表示,近年来,失独家庭越来越多,而且,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越来越高,双独家庭养老问题也日益严峻。鉴于上述社会形势,从立法层面明确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的待遇制度,如享受定期奖励等,既是以人为本的体现,也是社会形势的客观需求。
 
  此外,有的常委委员提出,目前,有的地方养老机构收费比较混乱;有的养老机构在变更或者终止时,没有妥善安置入住的老年人。
 
  对此,二审稿新增规定,“各级政府应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养老机构变更或终止的,“有关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社区养老服务系政府职责
 
  有常委委员认为,一审稿有关社区养老的规定较少,未能充分体现社区在养老服务中应当发挥的作用。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该位负责人表示,二审稿新增了三个条款,强化社区养老的政府责任,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意即社区养老服务系政府职责。
 
  草案还要求“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体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这意味着,社区须划出老年人文体活动区、康复区等区域。
 
  此外,为吸引社会力量兴办养老设施,二审稿还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
 
  ■ 北京情况

  “社区养老可由企业运营”
 
  尽管运作模式不同,对外也有不同的名称,但在北京的老龄工作中,社区养老助老服务机构,有一个统称,叫做社区托老(残)所。据北京市老龄办统计,至今,全市城乡已先后建设社区托老(残)所4397个。但是,因运营主体不明,居委会又缺乏专业的服务和人员,部分托老所闲置,多数托老所混同于社区活动站,为老服务功能尚未完善。
 
  北京市民政局副局长李红兵昨日告诉记者,社区养老服务的市场,刚刚浮出水面,缺乏市场规范,需求也不明显。“政府的责任,首先要把标准制定出来,给市场一个准确的定位。第二,要给扶持政策,培育专业化的队伍,把服务做进去,让老人体会到,社区里提供的养老服务,确实是生活和身体需要的,而且离家近,经济上也能承受。”李红兵认为,社区托老所作为社区的“为老服务”基础设施,应由政府协调空间,投资建设。但要让社区托老服务准确对接老人需求,应交由社会力量——企业或社会组织运营。
 
  昨天,北京市民政局福利处相关负责人也表示,正在加紧研究社区托老所的身份和定位,争取尽快对社区托老所给予明确的政策支持。(记者 王姝 魏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