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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委员建议“强制住院最终决定权应交司法机关”

  • 2012-10-24 10:15

 

    昨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精神卫生法三审稿进行分组审议。针对“被精神病”、“被收治”等热点问题,委员们进行了讨论,并提出诸多建议。

 
    【“被住院”】 委员建议增“患者可获司法救助”条款
 
    精神卫生法之所以历经26年未出台,一个争议焦点就是如何约束“强制医疗权”,也就是哪些机构有权强行收治,送精神障碍患者入院?
 
    昨日下午分组审议时,一些委员提出,强制医疗的最终决定权,应交由司法机关,由司法手段作为保护患者人身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
 
    由司法保护患者人身权
 
    委员南振中说,依据草案规定,强制医疗权分别赋予了公安机关、送诊的有关部门、患者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但德国、英国在强制医疗程序规定中均要求,对于非短暂性治疗需取得法院许可,紧急情况下可不经法院许可而强制患者治疗,但随后必须立即取得法院许可。“为了防止患者人身权利被侵犯的可能性随意放大,建议借鉴其他国家的强制医疗制度,将司法手段作为保护患者人身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
 
    “根据经验,应当将强制住院的最终决定权,交给司法机关。”汤小泉委员也表示,“不要轻易交给一般的社会上的业务鉴定机构,还是由法律来决定”。
 
    建议增加司法救助条款
 
    蒋树声副委员长说:“现在社会上有‘被精神病’的情况,由于家庭矛盾、财产纠纷,近亲属包括兄弟姐妹甚至父母子女,都有可能强制某人住到精神病医院”。他建议,增加“病人有权利得到司法救助”的相关条款,“比如指定律师,如果没有能力请律师,也可以找法律援助中心,让病人有司法救助的机会”。
 
    【“被收治”】 “不该收治的被收治”应明确惩罚措施
 
    昨日下午分组审议时,委员们建议,加大处罚力度,增加经济处罚等惩戒措施,以解决“把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等问题。
 
    错误收治应定惩罚措施
 
    “‘该收治的不收治,不该收治的被收治’,这是当前精神卫生领域存在的两大问题。”委员南振中说,针对“该收治的不收治”,草案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者是精神障碍患者,推诿或者拒绝为其治疗属于本医疗机构诊疗范围的其他疾病”;针对“不该收治的被收治”,草案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他指出,上述规定有利于解决“该收治的不收治,不该收治的被收治”,但还应同时明确惩罚措施,立法明确如果违反上述规定,责任人会受到哪些处罚?
 
    错误诊断应增经济处罚
 
    对于“违反精神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草案制定的惩戒手段包括降低岗位等级、撤职、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者开除,并吊销执业证书。
 
    “违反精神诊断标准,把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这种行为是比较严重的”,朱永新委员认为,以上罚则没有经济处罚措施,“建议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在吊销执业证书时,应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立法进程
 
    1985年
 
    精神卫生法(草案)开始起草。
 
    2011年9月19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且原则通过精神卫生法(草案)。
 
    2011年10月24日
 
    精神卫生法(草案)一审。草案明确,精神卫生立法的核心是强制收治程序;“被精神病”责任人可能被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2011年10月29日
 
    精神卫生法(草案)及其说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2012年8月27日
 
    精神卫生法(草案)二审。
 
    2012年10月23日
 
    精神卫生法(草案)三审